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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 2025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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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 |||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 |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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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政策解读= | |||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center> | |||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 |||
一、《公告》出台背景 | |||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目前我省预征率下限按不低于2%执行,部分高增值项目预征率超过10%。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并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对全省各地预征率统一作出优化调整,释放国家政策红利,总体上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 |||
二、《公告》主要内容 | |||
(一)自2025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除《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1.5%执行。 | |||
(二)土地增值税首次预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预计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高低适用不同的预征率,即:预计增值率小于或等于5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8%。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的具体测算办法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 |||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纳税人应就相关收入全额办理纳税申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 |||
三、《公告》生效时间 | |||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
例如:1.某纳税人此前适用的预征率为2%,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2025年1月申报所属期12月税款应继续按照2%预缴税款,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及以后的按照1.5%预缴税款。 | |||
2.某纳税人已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2025年1月1日后该项目获得首份预售(销售)许可且取得售房款,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该项目具体适用的预征率根据增值率测算情况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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