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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19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规综〔2024〕4号 2025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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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80号),根据《[[国务院转批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征收对象 | 一、征收对象 | ||
第18行: | 第18行: | ||
三、征收标准 | 三、征收标准 | ||
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征收标准为10元/m²~90元/m²。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3%。 | |||
我省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含市辖区、县和县级市)具体征收标准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 我省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含市辖区、县和县级市)具体征收标准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 ||
第50行: | 第50行: | ||
六、资金管理 | 六、资金管理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依项目审批权限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030156)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 |||
七、信息共享 | 七、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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