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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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9〕财税字第303号 1999年12月31日 施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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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 (五) 13:53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9〕财税字第303号 1999年12月31日 施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