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和《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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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2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和《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5〕49号 1995年9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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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9月2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和《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5〕49号 1995年9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及国税函发〔1995〕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