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和《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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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9月2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和《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5〕49号  1995年9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及国税函发〔1995〕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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