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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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956号  2002年11月8日  执行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预备役141师高炮团营房建设用地征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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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三) 11:1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2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956号 2002年11月8日 执行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预备役141师高炮团营房建设用地征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军事设施建设属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对预备役141师高炮团占用你省咸阳市秦都区耕地修建营房应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其承受土地使用权应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