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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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8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2023年8月21日 施行 2023年8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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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6日 (六) 16:5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3年8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2023年8月21日 施行
2023年8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现就延续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