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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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10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3号 1995年8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出口企业和主管退税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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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日 (六) 10:11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10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3号 1995年8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出口企业和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申报、审批出口退税时严格按通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