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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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58号 1995年8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5〕129号)转发给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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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日 (六) 09:5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58号 1995年8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5〕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