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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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26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9号 1995年6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94号《关于用外购和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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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6日 (五) 16:23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26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9号 1995年6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94号《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