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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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5月29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5〕25号 1995年5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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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5日 (四) 13:1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5月29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5〕25号 1995年5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1、文中所指“绿化工程”范围不包括农民承包的荒山和荒地绿化工程在内。
2、对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取得的各类赞助收入如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时,对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3、非金融机构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纳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征收管理,做好营业税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