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治锻压机床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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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5月10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治锻压机床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22号 1995年5月10日 执行 =正文=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外经贸厅〔95〕晋外经贸进出字第192号通知抄送件,外经贸部已同意长治锻压机床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局晋国税迸〔1995〕11号文规定,同意由你局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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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5日 (四) 12:2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5月10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治锻压机床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22号 1995年5月10日 执行
正文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外经贸厅〔95〕晋外经贸进出字第192号通知抄送件,外经贸部已同意长治锻压机床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局晋国税迸〔1995〕11号文规定,同意由你局负责该企业的出口退税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请通知企业尽快持有关证件到省局进出口税处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企业成立单独的进出口公司(或进出口部),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