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业务由我局管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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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3月14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业务由我局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16号 1995年3月14日 执行 =正文= 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你公司〔95〕晋工财便字第003号函收悉。经审核,外经贸部业以〔1994〕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920号批复同意原山西省雁北地区进出口公司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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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1日 (日) 11:5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3月14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业务由我局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16号 1995年3月14日 执行
正文
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你公司〔95〕晋工财便字第003号函收悉。经审核,外经贸部业以〔1994〕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920号批复同意原山西省雁北地区进出口公司更名为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属驻并的省外经贸厅直属进出口公司,因此,同意你公司在我局办理有关出口迟税登记手续。
请按照出口企业的要求,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指定专人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