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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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2月2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12号 1995年2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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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2月2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12号 1995年2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省辖各出口企业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不得延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