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8)国道建设纳税问题的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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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18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8)国道建设纳税问题的函 晋地税营〔1994〕13号 1994年11月18日 执行 =正文=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人民政府转来(208)国道长治建设指挥部“关于暂缓支付营业税”的电报,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认为你们通过当地政府与指挥部协商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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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0日 (六) 08:29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18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8)国道建设纳税问题的函 晋地税营〔1994〕13号 1994年11月18日 执行
正文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人民政府转来(208)国道长治建设指挥部“关于暂缓支付营业税”的电报,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认为你们通过当地政府与指挥部协商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同时,由指挥部代征施工企业营业税是正确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也是防止税率流失的有效措施。但鉴于指挥部现在不愿再代征税款,请你们加强对施工企业征收管理,直接向承建(208)国道的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不再通过(208)国道长治指挥部代征税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