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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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1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9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晋地税台字〔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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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1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9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晋地税台字〔1994〕5号《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已下发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在场州召开的营业税业务培训会议精神,对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改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适用税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