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大同水泥厂、山西国营大众机械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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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4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大同水泥厂、山西国营大众机械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31号 1994年7月4日 执行 =正文= 大同、太原市税务局: 接省经贸厅〔1994〕晋外经贸进出口字第354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水泥厂、山西国营大众机械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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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 (三) 09:3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4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大同水泥厂、山西国营大众机械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31号 1994年7月4日 执行
正文
大同、太原市税务局:
接省经贸厅〔1994〕晋外经贸进出口字第354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水泥厂、山西国营大众机械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所属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