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大同皮毛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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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8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大同皮毛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26号 1994年6月18日 执行 =正文= 大同市税务局: 接省外经贸厅〔1994〕晋外经贸进出字第360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皮毛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厂的出口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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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 (三) 09:05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8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大同皮毛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26号 1994年6月18日 执行
正文
大同市税务局:
接省外经贸厅〔1994〕晋外经贸进出字第360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皮毛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厂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