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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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7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64号 1994年6月17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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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 (三) 08:54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7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64号 1994年6月17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关于城镇公用农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