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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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4〕28号 1994年2月15日 执行 2008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 2008年1月17日 废止 =正文=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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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日 (六) 13:53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4〕28号 1994年2月15日 执行
2008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 2008年1月17日 废止
正文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行后,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现答复如下: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87〕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部外发〔1986〕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规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