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胎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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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2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胎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12号 1994年3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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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日 (六) 13:4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2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胎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12号 1994年3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8号文《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