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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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3月2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3号 2021年1月1日 执行 2021年3月2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3号 2030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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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5日 (六) 09:45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1年3月2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3号 2021年1月1日 执行
2021年3月2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3号 2030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及委托进口单位由卫生健康委确定,并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