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文本替换 - 替换“Category:减税降费”为“”) |
(没有差异)
|
2023年3月25日 (六) 11:34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18年5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