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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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2015年9月23日 执行
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