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没有差异)
|
2023年3月25日 (六) 09:17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10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2010年3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