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Www讨论 | 贡献
(导入1个版本)
(没有差异)

2023年3月25日 (六) 09:01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5号  2006年12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