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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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89年2月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3号 1989年2月2日 执行
2026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2027年9月1日 废止
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正文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