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6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 2016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合作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