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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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民用航空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财办资〔2021〕2号  2021年2月4日  执行

正文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拟在全省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商店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内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鼓励位于大型商圈、步行街、旅游景区、机场、酒店等境外旅客集中区域与文旅消费场景深度结合的商店,以及国际名店、国货潮品、老字号、非遗产品、名优特产等商店积极参与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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