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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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7月3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873号  1995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是1983年设计的,受当时技术条件和经费等方面的限制,证件防伪性能较差,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加。为有效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活动,提高我国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制发具有防伪性能的居民身份证。经商农业部,现就防伪身份证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经济特区每证2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二、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5元。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四、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公安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公发〔199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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