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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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12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123号  2015年12月31日  执行

正文

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严格保护地下水,改善地下水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划定的全省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范围予以公布,并就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责任

  (一)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我省重新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0609平方公里,其中严重超采区面积1848平方公里。禁采区面积899.09平方公里(含超采区以外禁采区603.49平方公里),限采区面积10313.4平方公里。地下水超采造成了地下水水位下降、含水层枯竭、地面沉降、地裂缝、水质恶化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危及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

  (二)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全面实行关井压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和水价机制,培育和规范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等不同用水层次和用水类型的水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地下水资源,提高地下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

  (四)合理规划地下水用途,把深层地下水资源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资源予以最严格的保护。地下水未超采区要合理开发、科学调控,实现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使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采补平衡区不得再增加新的开采量;超采区要在不再增加新的开采量的基础上,坚决压缩开采量,促进地下水量采补平衡、地下水位止降返升,提升用水安全保障能力。

  二、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规范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行为

  (一)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地下水实行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到“十三五”末,全省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在32亿立方米以内。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已批复的有关规划,明确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体系,制订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建立地下水水位预警体系,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赋存条件、水源类型、资源量等,设立红、蓝、黄三条地下水位(埋深)预警线,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时,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限制或停止开采地下水。

  (二)严格规范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和取水许可验收制度。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取用地下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或禁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或限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严格限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日取水超过1万立方米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井片及单井,依法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以及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在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对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依法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建立地下水水源地风险评估、预警及预报机制。加强地下水水质调查和安全评估,全面掌握其水质状况和污染风险,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三、严格实施地下水禁采与限采,加快超采区治理步伐

  (一)在地表水供水覆盖区,除城乡饮水工程外,严禁开采地下水,依法限期关闭并封存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以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遇特大干旱年份地表水供给不足时,经用水户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启用。

  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确需开凿新井的,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地下水禁采区要限期封闭已建成的水井;在地下水限采区要逐步封闭已建成的水井。

  (二)严格控制19个重点岩溶大泉的岩溶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岩溶泉域范围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严格控制高耗水或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各类项目。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禁止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和在泉水出流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对严重破坏岩溶地下水系统、危及岩溶地下水续存的采煤采矿活动,要坚决采取限采、停采、封闭等措施。在申请开采利用岩溶地下水之前,必须进行水环境影响评估。岩溶泉域区和岩溶地下水超采区原则上不再增加取水量,确需增加的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建设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层位、不易回灌的含水岩组、水源地及其保护区和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要严格地源热泵项目审查程序和后期管理,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项目应实行同层采灌和动态监测,回灌水量不低于取水量的95%,保持地下水动态平衡,回灌时严禁污染地下水质。

  (四)制定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地下水超采。要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耗水行业,严格限制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压减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农业开采地下水水量,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推广工业和生活节水技术与设备。

  (五)充分利用黄河水及应急水源工程、山西大水网和市县小水网工程配置的地表水、外调水、再生水等水源,实施原水直供、水源置换、关井压采,节约和保护地下水,保证城乡生活、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四、加大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促进关井压采

  (一)严格落实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充分发挥价格在地下水水资源管理中的宏观调控和杠杆作用,促进地下水压采。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尚未关闭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20%。

  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超出定额40%及以上、不足6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超出定额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核减用水单位年计划用水总量。

  五、加强地下水监控体系建设,提高地下水监督管理能力

  (一)科学规划和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网,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全面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和水质情况,推进地下水取用水户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和在线监测,提高地下水动态监测、水质预警管理和超采区治理能力。

  (二)完善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地下水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与执法能力。要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和审批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凿井、污染和破坏地下水、无计量取用水、拖欠或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西省地下水超采区分布范围

  2.山西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山西省地下水超采区分布范围

序号 分区 地级行政区 超采区名称 分布范围 面积(km2 超采区分类 超采区分级
地貌分区 水资源二级分区 超采区 其中严重超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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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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