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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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适用人员

  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适用地点

  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购物范围

  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适用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流程

  第一,到退税商店购买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第二,在离境口岸离境时,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第三,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第四,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适用法规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日期
1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年1月6日
2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 2015年5月8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3月20日
4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5〕84号 2025年4月26日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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