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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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适用人员
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适用地点
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购物范围
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适用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流程
第一,到退税商店购买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第二,在离境口岸离境时,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第三,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第四,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适用法规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 2015年1月6日 |
2 |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 | 2015年5月8日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2019年3月20日 |
4 |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 商消费发〔2025〕84号 | 2025年4月26日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 2025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