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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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日 (星期三)

  • 当前之前 09:572025年10月1日 (三) 09:57王志伟 讨论 贡献 3,396字节 +3,396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令1999年第16号  1999年5月25日  施行 =正文= <center>'''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cen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