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修订历史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差异选择:选中要对比的版本的单选按钮,按Enter键或下方的按钮。
说明:(当前)=与最后版本之间的差异,(之前)=与上一版本之间的差异,=小编辑。

2024年2月16日 (星期五)

  • 当前之前 16:232024年2月16日 (五) 16:23王志伟 讨论 贡献 933字节 +933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26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9号  1995年6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94号《关于用外购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