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修订历史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差异选择:选中要对比的版本的单选按钮,按Enter键或下方的按钮。
说明:(当前)=与最后版本之间的差异,(之前)=与上一版本之间的差异,=小编辑。

2023年12月1日 (星期五)

  • 当前之前 13:552023年12月1日 (五) 13:55王志伟 讨论 贡献 930字节 +930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日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函〔1994〕46号  1994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告》(〔94〕财改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