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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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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8月1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年9月1日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4年第3号 2024年12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项目所在地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除别墅外) !! 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 |- | 设区市的市区 || 1% || 2% || 3% |- | 其他市(县) || 1% || 1.5% || 2.5% |} </center> [[Category:201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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