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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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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6月15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3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详见原文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Category:2008|6]][[Category:重庆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通讯补贴|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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