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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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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10月2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2022年1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税则号列<sup>①</sup> !! 商品名称<sup>②</sup> |- | 1 || 24041200 || 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 | 2 || ex85434000<sup>③</sup> || 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 </center> 注: 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②除标注ex的税则号列外,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③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wiki置底}} [[Category:2022|O]][[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电子烟]][[Category:关税]][[Category: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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