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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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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6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83号 2002年6月8日 执行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34号 2006年3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一批370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Category:200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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