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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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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 = 实际交割单价 ÷ (1 + 增值税税率) 金额 = 数量 × 单价 税额 = 金额 × 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Category:2008|1]][[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黄金交易]][[Category:增值税即征即退|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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