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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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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5年6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2015年1月1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Category:201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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