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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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6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2015年1月1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