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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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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6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2015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5|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即征即退]][[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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