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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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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9年12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45号 2009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统一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条件及范围。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铁道部100%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等设立的企业; 2.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与铁路客、货运输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 3.由铁道部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即由铁道部统一制定生产任务、统一配置生产能力、统一负责生产经营; 4.由铁道部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等。 根据以上条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范围见附件。 二、统一纳税企业范围的调整。铁道部需要扩大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条件核定。实行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center>'''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center>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 一 || 哈尔滨铁路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 二 || 沈阳铁路局 || 辽宁省沈阳市 |- | 三 || 北京铁路局 || 北京市海淀区 |- | 四 || 太原铁路局 || 山西省太原市 |- | 五 || 呼和浩特铁路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 六 || 郑州铁路局 || 河南省郑州市 |- | 七 || 武汉铁路局 || 湖北省武汉市 |- | 八 || 济南铁路局 || 山东省济南市 |- | 九 || 上海铁路局 || 上海市闸北区 |- | 十 || 南昌铁路局 || 江西省南昌市 |- | 十一 ||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 |- | 十二 || 南宁铁路局 || 广西省南宁市 |- | 十三 || 昆明铁路局 || 云南省昆明市 |- | 十四 || 成都铁路局 || 四川省成都市 |- | 十五 || 西安铁路局 || 陕西省西安市 |- | 十六 || 兰州铁路局 || 甘肃省兰州市 |- | 十七 || 乌鲁木齐铁路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 十八 || 青藏铁路公司 || 青海省西宁市 |- | 十九 || 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 |- | 二十 ||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 |- | 二十一 || 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 |} </center> [[Category:2009|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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