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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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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8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 2006年9月1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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