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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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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2009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Category:2008|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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