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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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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94〕财税字022号 1994年5月1日 执行 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1994年4月23日 废止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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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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