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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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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4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73号 2001年5月1日 执行 2009年5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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