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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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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8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73号 2008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wiki置底}} [[Category:2008|8]][[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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